LaviMarket

使用条款

生效日期: 2026-09-07

本条款旨在规定주식회사 라비랩스(以下简称“公司”)运营的라비마켓网上商城(以下简称“商城”)所提供的电子商务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服务”)在使用过程中,公司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

  1. “商城”指公司为向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等”),利用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备设置的可进行商品等交易的虚拟营业场所,同时也指运营该商城的经营者。
  2. “用户”指访问商城并依据本条款接受商城所提供服务的会员及非会员。
  3. “会员”指在商城完成会员注册、可持续使用商城所提供服务的人。
  4. “非会员”指未注册会员而使用商城所提供服务的人。
  1. 商城将本条款内容以及商号、代表人姓名、营业所地址、电话号码、营业执照号码、通信销售业申报号码、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等信息,在商城首页展示,以便用户轻松知悉。条款内容可通过链接页面供用户查看。
  2. 在用户同意条款之前,商城通过单独的链接页面或弹窗等方式,说明撤回要约、配送责任、退款条件等重要内容,并请用户确认。
  3. 商城可在不违反《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条款规制法》《电子文件及电子交易基本法》《电子金融交易法》《电子签名法》《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上门销售法》《消费者基本法》等相关法律的范围内修订本条款。
  4. 商城修订条款时,将注明适用日期及修订理由,与现行条款一起自适用日期7日前至适用日期前一日在商城首页公告。对用户不利的修订至少提前30日公告,并明确对比修订前后的内容。
  5. 修订后的条款仅适用于适用日期之后签订的合同,此前已签订的合同仍适用修订前的条款。但已签订合同的用户在公告期间内向商城表示希望适用修订后条款并获得商城同意的,适用修订后的条款。
  6. 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及本条款的解释,依据《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条款规制法》、公正交易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指南》及相关法律或商业惯例。
  1. 商城执行以下业务:
  • 提供商品等信息并签订购买合同
  • 配送已签订购买合同的商品等
  • 商城规定的其他业务
  1. 商品等售罄或技术规格变更时,商城可变更将来签订的合同所提供的商品等内容,此时在展示现有商品等内容的位置立即公告变更后的内容及提供日期。
  2. 商城因商品等售罄或技术规格变更等原因变更已与用户签订合同的服务内容时,将立即向用户可接收通知的地址通知其理由。
  3. 前款情形下,商城赔偿用户因此遭受的损失。但商城证明无故意或过失的除外。
  1. 因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备的维修检查、更换及故障、通信中断等原因,商城可暂时中断服务的提供。
  2. 因第1款原因暂时中断服务而导致用户或第三方遭受损失的,商城予以赔偿。但商城证明无故意或过失的除外。
  3. 因业务转型、放弃业务、企业合并等原因无法提供服务时,商城按第8条规定的方式通知用户,并按商城最初提出的条件向消费者进行补偿。
  1. 用户按商城规定的注册表格填写会员信息,并表示同意本条款,即申请会员注册。通过Kakao等外部账号注册时亦同。
  2. 对于申请注册的用户,除下列情形外,商城将其注册为会员:
  • 申请人曾依据本条款第7条第3款丧失会员资格。但丧失资格后已满3年并获得商城重新注册许可的除外。
  • 注册内容存在虚假、遗漏或错误
  • 未满14周岁
  • 商城认为注册为会员在技术上存在显著障碍的其他情形
  1. 会员注册合同的成立时间为商城的接受到达会员之时。
  2. 会员信息发生变更时,会员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修改“我的页面”等方式告知商城。
  1. 会员可随时向商城申请退出,商城立即处理。
  2.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城可限制或中止其会员资格:
  • 申请注册时登记虚假内容
  • 未按期支付通过商城购买的商品等的货款或与使用商城相关的其他债务
  • 妨碍他人使用商城或盗用其信息等威胁电子商务秩序的行为
  • 利用商城从事法律或本条款禁止的、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1. 商城限制或中止会员资格后,同一行为重复两次以上,或30日内未纠正的,商城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2. 商城取消会员资格时注销会员登记。此时通知会员,并在注销前给予至少30日的申辩期限。
  1. 商城向会员发出通知时,可发送至会员事先与商城约定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
  2. 对不特定多数会员的通知,商城可在商城公告栏公示1周以上以代替个别通知。但对会员本人交易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个别通知。
  1. 商城用户通过以下或类似方式申请购买,商城应在用户申请购买时清晰提供下列各项内容:
  • 商品等的搜索及选择
  • 输入收件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
  • 确认条款内容、限制撤回要约权的服务、运费·安装费等费用负担相关内容
  • 同意本条款并确认或拒绝上述事项的表示
  • 商品等的购买申请及相关确认,或对商城确认的同意
  • 选择支付方式
  1. 商城需要向第三方提供或委托购买者个人信息时,应在实际购买申请时取得购买者同意,不在会员注册时预先取得概括性同意。此时商城应向购买者明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接收方、接收方的使用目的及保留使用期限等。
  1. 对于第9条的购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城可不予接受。但与未成年人签订合同时,应告知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未成年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取消合同。
  • 申请内容存在虚假、遗漏或错误
  • 未成年人购买烟草、酒类等《青少年保护法》禁止的商品及服务
  • 商城认为接受购买申请在技术上存在显著障碍的其他情形
  1. 商城的接受以第12条第1款的接收确认通知形式到达用户时,视为合同成立。
  2. 商城的接受意思表示应包含对用户购买申请的确认、是否可销售、购买申请的更正·取消等相关信息。

在商城购买的商品等的货款支付,可采用下列可用方式之一。商城不得因用户的支付方式而在商品等货款之外以任何名目额外收取手续费。

  • 信用卡、借记卡等各类卡支付
  • 账户转账、虚拟账户等在线汇款
  • 便捷支付等电子支付手段
  • 商城发行的优惠券等支付
  • 其他电子支付方式
  1. 用户提出购买申请时,商城向用户发送接收确认通知。
  2. 收到接收确认通知的用户如发现意思表示不一致等情况,可在收到通知后立即申请变更或取消购买申请,用户在配送前提出申请的,商城应立即按其申请处理。但已支付货款的,依据第15条关于撤回要约的规定。
  1. 除与用户就商品等的供应时间另有约定外,商城采取定制、包装等必要措施,以便在用户提出要约之日起7日内配送商品等。但商城已收到商品等货款全部或部分的,自收到货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采取措施。此时商城采取适当措施,使用户可确认商品等的供应程序及进展。
  2. 商城明示用户所购商品的配送方式、各方式的运费负担方及配送期限。商城超过约定配送期限的,应赔偿用户因此遭受的损失。但商城证明无故意或过失的除外。

用户申请购买的商品等因售罄等原因无法交付或提供时,商城立即将该事由通知用户,已预先收到商品等货款的,自收到货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款或采取退款所需措施。

  1. 与商城签订商品等购买合同的用户,自收到《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合同内容书面文件之日(商品等的供应晚于收到该书面文件的,指收到商品等或商品等开始供应之日)起7日内可撤回要约。但《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对撤回要约另有规定的,依据该法规定。
  2. 用户收到商品等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退货及换货:
  • 因可归责于用户的事由导致商品等灭失或损坏(但为确认商品等内容而损坏包装的,可撤回要约)
  • 因用户使用或部分消费导致商品等价值显著减少
  • 因时间经过导致商品等价值显著减少,难以再次销售
  • 可复制为具有同等性能的商品等的,其原件商品等的包装已损坏
  • 按用户订单单独生产的商品等,认可撤回要约将给商城造成无法恢复的重大损失,且事先就该交易另行告知该事实并取得用户书面(含电子文件)同意的
  1. 第2款第2项至第4项的情形,商城未事先在消费者易于知悉的位置明示限制撤回要约的事实,或未提供试用商品等措施的,不限制用户撤回要约。
  2. 不论第1款及第2款的规定,商品等的内容与标示·广告内容不符或与合同内容履行不一致的,用户可自收到该商品等之日起3个月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实之日起30日内撤回要约。
  1. 商城自用户退回商品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商品等货款。商城迟延退款的,按《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施行令》规定的迟延利率计算迟延期间的利息并支付。
  2. 用户以信用卡或电子货币等支付手段支付商品等货款的,商城在退款时立即要求提供该支付手段的经营者中止或取消货款请求。
  3. 撤回要约时,退回所收商品等的必要费用由用户承担。商城不以撤回要约为由向用户请求违约金或损害赔偿。但因商品等内容与标示·广告内容不符或与合同内容履行不一致而撤回要约的,退回商品等的必要费用由商城承担。
  4. 用户收到商品等时承担了运费的,商城在撤回要约时明确标示该费用由谁承担,以便用户知悉。
  1. 商城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时,在提供服务所需范围内收集最少量的个人信息。
  2. 商城在会员注册时不预先收集履行购买合同所需的信息。但为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在购买合同之前需要本人确认而收集最少量特定个人信息的除外。
  3. 商城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向该用户告知目的并取得同意。
  4. 商城不得将收集的个人信息用于目的以外的用途,发生新的使用目的或向第三方提供时,在使用·提供阶段向该用户告知目的并取得同意。但相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 用户可随时要求查阅及更正商城持有的本人个人信息,商城有义务立即采取必要措施。用户要求更正错误的,商城在更正该错误之前不使用该个人信息。
  6. 为保护个人信息,商城应将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人员限制在最低限度,并对因信用卡、银行账户等用户个人信息的丢失、被盗、泄露、未经同意向第三方提供、篡改等给用户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7. 商城或从商城接收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在达成个人信息的收集目的或接收目的后,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
  8. 个人信息处理的详细事项依据单独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1. 商城不从事法律和本条款禁止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并按本条款规定尽最大努力持续、稳定地提供商品·服务。
  2. 商城应具备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含信用信息)的安全系统,使用户能安全使用互联网服务。
  3. 商城对商品或服务实施《标示·广告公正化法》第3条规定的不当标示·广告行为而使用户遭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 商城不发送用户不希望接收的营利性广告电子邮件。
  1. 除第17条的情形外,ID和密码的管理责任由会员承担。
  2. 会员不得让第三方使用本人的ID及密码。
  3. 会员发现本人ID及密码被盗或被第三方使用时,应立即通知商城,并按商城的指引处理。

用户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 申请或变更时登记虚假内容
  • 盗用他人信息
  • 变更商城上发布的信息
  • 发送或发布商城规定信息以外的信息(计算机程序等)
  • 侵害商城及其他第三方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 损害商城及其他第三方的名誉或妨碍其业务的行为
  • 在商城公开或发布淫秽、暴力信息、图像、音频及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信息
  1. 商城制作的著作物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归商城所有。
  2. 用户不得未经商城事先同意,以复制、发送、出版、发行、广播或其他方式将使用商城获得的信息中知识产权归商城所有的信息用于营利目的或让第三方使用。
  3. 商城按约定使用归属于用户的著作权时,应通知该用户。
  1. 商城设立客服中心,以反映用户提出的正当意见或不满并处理损失补偿。
  2. 商城优先处理用户提交的不满事项及意见。难以迅速处理的,立即向用户告知理由及处理日程。
  3. 商城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纠纷,用户申请损害救济的,可依据公正交易委员会或市·道知事委托的纠纷调解机构的调解。
  1. 商城与用户之间的电子商务纠纷诉讼,由起诉时用户住所地、无住所的由居所地管辖的地方法院专属管辖。但起诉时用户住所或居所不明或为外国居住者的,向《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法院提起。
  2. 商城与用户之间提起的电子商务诉讼适用大韩民国法律。
  3. 本条款以韩语制定,其他语言译本与韩语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韩语条款为准。

本条款自2026-09-07起施行。

经营者:주식회사 라비랩스 · 代表 박윤진 · 营业执照号码 179-81-04413 · 通信销售业申报 제2026-용인처인-01710호 · 地址 경기도 용인시 처인구 금학로515 나동 · 客服中心 010-8452-7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