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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生效日期: 2026-09-07

주식회사 라비랩스(以下简称“公司”)依据大韩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迅速、顺利地处理相关投诉,制定并公开如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本方针适用于公司运营的라비마켓(以下简称“商城”)。

公司为下列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用于下列目的以外的用途,使用目的变更时,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另行取得同意等履行必要措施。

  • 会员注册及管理:确认注册意愿、本人识别·认证、维持·管理会员资格、防止服务的不正当使用、各类告知·通知、投诉处理
  • 提供商品或服务:商品配送、提供服务、发送合同·账单、本人认证、费用结算、订单记录管理
  • 投诉处理:确认投诉人身份、确认投诉事项、为事实调查进行联系·通知、通报处理结果
  • 换货·退货·退款处理及纠纷应对
  • 会员注册(电子邮件):必填 — 电子邮件地址、密码(加密保存)、姓名 / 选填 — 手机号码
  • 会员注册(Kakao等社交登录):必填 — 社交账号标识符、电子邮件地址、姓名(昵称) / 选填 — 头像
  • 订单·配送:必填 — 收件人姓名、手机号码、邮编·地址、配送备注、订单·支付记录
  • 支付:支付由支付代理机构(Toss Payments、Smartro)处理,公司不保存卡号、账号等金融信息,仅保存支付批准号、支付方式类型及支付金额。
  • 换货·退货·退款:必填 — 事由、退款账户信息(银行转账退款时)
  • 使用服务过程中自动生成·收集:IP地址、访问时间、服务使用记录、设备·浏览器信息、Cookie

收集方法:用户在会员注册、下单、客服咨询等时直接输入;由社交登录提供方提供;在使用服务过程中自动生成。

公司在法律规定的保留·使用期限或收集时取得信息主体同意的保留·使用期限内处理·保留个人信息。

  • 会员注册及管理:至会员退出为止。但因违反相关法律正在进行调查的,至调查结束为止;存在因使用服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至该债权·债务关系清算为止
  • 提供商品或服务:至商品·服务供应完成及费用结算完成为止。但依据《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在下列期限内保存
  • 关于合同或撤回要约等的记录:5年
  • 关于货款支付及商品等供应的记录:5年
  • 关于消费者不满或纠纷处理的记录:3年
  • 关于标示·广告的记录:6个月
  • 依据《通信秘密保护法》的服务访问记录(登录记录、访问IP):3个月
  • 依据《电子金融交易法》的电子金融交易记录:5年

公司仅在第1条明示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仅在信息主体同意、法律特别规定等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及第18条的情形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为顺利配送,公司按如下方式提供个人信息:

  • 接收方:下单时指定的快递公司(例:CJ大韩通运、乐天快递、韩进快递、邮局快递等) / 提供项目:收件人姓名、手机号码、地址、配送备注 / 提供目的:商品配送 / 保留·使用期限:配送完成后至快递公司依相关法律的保存期限为止

为顺利处理个人信息业务,公司委托如下个人信息处理业务:

  • Supabase, Inc.:会员认证及数据库托管(服务器位置:大韩民国首尔区域)
  • Vercel, Inc.:网站托管及部署
  • Toss Payments株式会社、Smartro株式会社:支付处理及货款结算
  • Resend, Inc.:发送订单·配送等交易相关电子邮件
  • Kakao Corp.:社交登录本人确认

公司在签订委托合同时,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在合同等文件中明示禁止委托业务目的以外的个人信息处理、技术·管理性保护措施、再委托限制、对受托方的管理·监督、损害赔偿等责任事项,并监督受托方是否安全处理个人信息。委托业务内容或受托方变更时,立即通过本方针公开。

为提供服务,公司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之8第1款第3项(为与信息主体签订·履行合同所需的处理委托·保管),按如下方式将个人信息转移(处理委托·保管)至境外:

  • 接收方:Vercel, Inc. / 国家:美国 / 转移时间·方法:使用服务时通过网络传输 / 项目:访问IP、设备·浏览器信息、服务使用记录 / 目的:网站托管及部署 / 保留·使用期限:至委托合同终止为止
  • 接收方:Resend, Inc. / 国家:美国 / 转移时间·方法:发送电子邮件时通过网络传输 / 项目:电子邮件地址、姓名、订单记录 / 目的:发送交易相关电子邮件 / 保留·使用期限:发送后30日

信息主体可联系下述第12条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拒绝境外转移。但拒绝境外转移可能导致服务使用受限。

  1. 个人信息保留期限届满、处理目的达成等个人信息不再需要时,公司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
  2. 尽管信息主体同意的保留期限届满或处理目的已达成,但依据其他法律须继续保存个人信息的,将该个人信息移至单独的数据库或改变保管场所保存。
  3. 销毁程序:公司选定发生销毁事由的个人信息,经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后销毁。
  4. 销毁方法:电子文件形式的信息使用无法再生记录的技术方法删除,打印在纸张上的个人信息用碎纸机粉碎或焚烧销毁。
  1. 信息主体可随时向公司行使查阅·更正·删除·停止处理个人信息的要求、撤回同意等权利。
  2. 权利可通过“我的页面”(修改我的信息、会员退出)或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第12条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行使,公司将立即采取措施。
  3. 权利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人等代理人行使。此时须提交《个人信息处理方法告示》附件第11号格式的委托书。
  4. 查阅及停止处理的要求,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第4款、第37条第2款,信息主体的权利可能受到限制。
  5. 其他法律明示该个人信息为收集对象的,不得要求删除。
  6. 公司在收到查阅、更正·删除、停止处理的要求时,确认提出要求者是本人或正当的代理人。
  • 管理措施:制定·实施内部管理计划,最小化个人信息处理人员并进行教育
  • 技术措施: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访问权限管理(管理员权限分离)、访问控制(行级访问控制)、密码单向加密保存、传输区间加密(HTTPS)、访问记录保存
  • 物理措施:数据库保存在韩国(首尔)数据中心,物理访问受控
  1. 为向用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公司使用保存并随时调取使用信息的“Cookie”及浏览器存储。
  2. 使用项目:登录会话维持Cookie(认证)、语言设置Cookie(lavi-locale)、非会员购物车保存(浏览器本地存储)。公司不使用以广告·行为信息收集为目的的Cookie。
  3. Cookie的安装·运营及拒绝:可在浏览器的设置 > 隐私 > Cookie及其他网站数据菜单中拒绝保存Cookie。拒绝保存Cookie时,保持登录等部分服务的使用可能受限。

公司不接受未满14周岁儿童的会员注册,也不收集未满14周岁儿童的个人信息。知悉已收集未满14周岁儿童的个人信息时,立即销毁。

公司为总体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并处理信息主体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不满及损害救济等,指定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박윤진(代表) / 联系方式:010-8452-7820 / 地址:경기도 용인시 처인구 금학로515 나동

信息主体可就使用公司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不满处理、损害救济等事项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咨询。公司将对信息主体的咨询立即答复及处理。

信息主体为获得因个人信息侵害的救济,可向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韩国互联网振兴院个人信息侵害申报中心等申请纠纷解决或咨询。

  •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1833-6972(www.kopico.go.kr)
  • 个人信息侵害申报中心:118(privacy.kisa.or.kr)
  • 大检察厅:1301(www.spo.go.kr)
  • 警察厅:182(ecrm.police.go.kr)

因公共机构负责人对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查阅)、第36条(更正·删除)、第37条(停止处理等)规定提出的要求所作的处分或不作为而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的人,可依据《行政审判法》提起行政审判。

  1.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2026-09-07起适用。
  2. 因法律·政策或安全技术的变更而增加·删除及修改内容时,自变更事项施行7日前通过商城公告栏告知。
  3. 本方针以韩语制定,其他语言译本与韩语方针内容不一致时,以韩语方针为准。